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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煙臺銀行借記卡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為持卡人提供服務,規范煙臺銀行借記卡的發行和使用,依據國務院頒布的《儲蓄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及有關政策和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所稱借記卡是指煙臺銀行面向個人客戶發行的、先存款后使用及具有存取現金、消費結算、自動轉存、轉賬匯款、代發工資、代理收付、銀聯柜面通、自助銀行服務、投資理財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銀行卡,具有“安全、快捷、方便、靈活”的特點。

      主題借記卡是煙臺銀行銀行針對特定客戶群發行、具有一定主題內涵的借記卡。

      第三條 借記卡按介質類型分為磁條卡和磁條芯片復合IC卡(復合IC卡)。持卡人可在具備相應功能的設備上使用芯片進行交易。

      第四條  我行發行的標準借記卡名稱為“煙行卡”,按照目標客戶類型分為普通卡和貴賓卡。

      “薪瀛卡”是我行面向代發工資客戶發行的主題借記卡,該卡為磁條芯片復合卡,具備我行IC借記卡標準功能。

    第二章 煙行借記卡申領條件

      第五條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發卡條件的個人均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如身份證、護照等)向發卡銀行申請借記卡,申請人須遵守個人存款戶實名制需求,出具有效身份證件,填寫《個人結算帳戶開戶及綜合服務申請書》。同一客戶在我行開立借記卡數量最多為4張,其中復合IC卡數量最多為3張。

      第六條 客戶申領借記卡時不用擔保,申領人開戶時,支持零金額和帶金額開戶。

    第三章 煙行借記卡的使用

      第七條 借記卡由持卡人在開卡時自行設置六位數字的個人密碼,持卡人在取款、轉賬、消費時必須使用個人密碼,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交易,發卡銀行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持卡人可以在煙臺銀行所屬營業網點柜臺和煙臺銀行的自助機具上修改密碼。

      第八條 對于批量開立、代理開立的借記卡,持卡人須本人持有效證件到我行營業網點柜面修改密碼后方可正常啟用,在啟用前只支持存款、轉入等貸方交易,不支持取款、轉出、消費、理財投資等借方交易。

      第九條 磁條卡不設有效期,復合IC卡有效期為10年。借記卡功能升級、卡片損壞或到期,持卡人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借記卡,到發卡銀行營業網點憑密碼辦理換卡手續。復合IC卡辦理同卡號補卡時,持卡人需提前15個工作日向發卡行提出申請。

      第十條 持卡人可持具備電子現金功能復合卡IC卡辦理電子現金業務。復合IC卡電子現金業務是指發卡銀行根據持卡人要求將現金或賬戶存款轉至芯片內儲存,交易時直接從芯片內扣款的業務。芯片卡電子現金視同現金管理,不計息,不掛失。

      復合IC卡電子現金交易不設交易密碼,凡使用芯片卡電子現金進行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持卡人因芯片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發卡銀行不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借記卡可以在煙臺銀行的任一營業網點進行存取款、轉賬以及在加入“銀聯”的ATM機上進行取款、轉賬或在特約商戶處進行消費。也可通過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電子渠道進行卡內賬戶余額查詢、辦理口頭掛失、自助轉賬和繳費等服務。

      第十二條 持卡人應確保在技術和商戶環境安全的前提下,通過互聯網使用我行借記卡,發卡機構保留拒絕處理或我行懷疑涉及非法賭博等根據法律、法規及規章可能為不合法、不合規的互聯網交易的權利,由此所導致的風險、損失及責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 借記卡屬申請人所有,持卡人不得出租、出借和出售銀行卡及網銀U盾等安全認證工具,因出租、出借或出售他人使用而引起的經濟損失由持卡人自行負責。對于公安或司法機關正式提供的文件顯示持卡人曾參與銀行卡及驗證工具出租、出借和出售的,在我行開立借記卡數量最多為2張。如已持有2張(含)以上借記卡,則自收到公安或司法機關正式提供的文件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在我行開立或激活新借記卡賬戶。

    第四章 借記卡的賬戶及交易管理

      第十四條 借記卡在境內外的查詢、存取款、轉賬、消費等業務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借記卡在自動柜員機上取款,每日累計余額不得超過2萬元人民幣,復合IC卡電子現金充值最高上限為人民幣1000元。

      第十六條 借記卡在自助設備上辦理業務時,如果交易完成后卡片超時未取或操作失誤,自助設備將自動吞卡??ㄆ煌毯蟪挚ㄈ丝稍诖稳掌鹌邆€工作日內持有效身份證到被吞卡片的營業網點辦理領卡手續(復合IC卡保留20個工作日)。如因本行自助設備故障或持卡人操作失誤造成的差錯,持卡人應接受我行根據自助設備提供的原始記錄作出的處理結果。

      第十七條 借記卡持卡人使用個人交易密碼辦理存、取款、轉賬結算等各類交易所產生的電子信息記錄視同該項交易的有效憑據,并作為正式記賬憑證。

      第十八條 借記卡不可透支,本行不為持卡人墊付資金。借記卡內存款(復合IC卡電子現金除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相應存款利率及計息辦法計付利息,并由發卡銀行依法代扣代繳利息稅。

      第十九條 借記卡持卡人在交易過程中若連續輸入五次錯誤密碼時,為了保障持卡人的用卡安全,卡內賬戶將被自動鎖定,持卡人須持有效身份證件到我行營業網點辦理密碼解鎖或密碼重置手續。

      第二十條 借記卡持卡人在特約商戶處消費時,只需在POS機上輸入個人密碼并在簽購單上簽字即可,無需身份證件。消費結算為即時結算,用戶余額不足時不予結算。

      第二十一條 因卡片芯片、磁條損壞、丟失或被竊等原因需要領換新卡時,持卡人應持有效身份證件到我行任一營業網點辦理換卡手續。復合IC卡在芯片不可讀的情況下(卡片損壞),如有待補登余額,換卡時將直接轉到新卡的待補登余額項中;如有電子現金余額,換卡時不轉移到新卡中,需要經過30天的清算周期后,才能轉到新卡的待補登余額項中。IC卡脫機交易清算周期是指商戶受理IC卡脫機消費交易后,應在自交易日期起10日內上傳脫機交易數據至銀聯清算,超過規定期限未上送脫機消費交易數據的,造成的風險損失由商戶自行承擔。

      第二十二條 持卡人不再使用借記卡時,應持卡到我行任一營業網點辦理結清和銷戶手續,并交回借記卡。

      第二十三條 如持卡人不慎遺失借記卡,應立即到就近的我行營業網點或通過電話銀行、網上銀行或手機銀行等渠道辦理口頭掛失手續,口頭掛失有效期為五日,五日內可持有效身份證件到我行任一營業網點辦理正式掛失手續。正式掛失生效后可到正式掛失申請網點領取新卡或辦理銷戶等手續。掛失生效前所發生的各項支出和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持卡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 持卡人在領取借記卡后,須立即在卡片背面簽署本人姓名。持卡人對借記卡的個人密碼要嚴格保密,一旦泄漏應及時更改,因密碼泄漏而引起的經濟損失由持卡人自行負責。

    第五章 持卡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持卡人的權利:(一)有權知悉借記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費項目、

      收費標準等。

      (二)有權在本行規定的時間內依相關規定到銀行網點或通過自助設備查詢借記卡賬務、打印交易清單,并要求對不符的賬務內容進行查詢。

      (三)書面掛失手續辦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擔相應賬戶資金變動的責任,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享有煙臺銀行對借記卡所承諾的各項服務的權利,有權監督服務質量并對不符質量的服務進行投訴。

      第二十六條 持卡人的義務:

      (一)申請人向發卡銀行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資料。持卡人開立銀行卡時,原則上應預留本人實名登記的手機號碼。通訊地址、職業、聯系方式等變化后,應及時辦理資料變更手續,否則,由此因客戶原因造成的延誤或損失由客戶自行承擔。

      (二)持卡人必須遵守國務院、中國人民銀行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并遵守本行銀行卡章程及有關規章制度。

      (三)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借記卡并牢記密碼。若借記卡遺失、被盜或密碼遺忘等,持卡人可致電本行網點或通過電話銀行、手機銀行辦理口頭掛失,并在規定時間內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到本行任一營業網點辦理正式書面掛失手續。書面掛失為正式掛失方式,書面掛失手續辦妥后掛失立即生效。借記卡解掛需持卡人持本人身份證件親自到本行網點辦理。因持卡人借記卡保管不善或密碼泄露以及在已辦理口頭掛失但自動解掛后所發生的經濟損失,由持卡人承擔。除煙臺銀行過錯之外,煙臺銀行不承擔責任。

      (四)持卡人不得以商戶糾紛或與其他第三方的糾紛等為由拒絕向發卡銀行支付相關款項。

      (五)持卡人不得公款私存,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借記卡進行各種違法活動,否則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第六章 發卡銀行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七條 發卡銀行的權利

      (一)有權了解并審核申請人的資料信息,有權根據業務需要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請人的個人資料,并有權決定是否向申請人發卡。

      (二)對不遵守借記卡規章及有關規定的持卡人,有權取消其持卡人的資格,并收回借記卡。對由于持卡人違背本章程有關條款給煙臺銀行造成損失的,煙臺銀行有權申請法律保護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三)有權對借記卡內所有賬戶余額為零且較長時間內無持卡人主動發起賬務類交易的借記卡予以轉睡眠、銷戶。

      (四)為保障持卡人賬戶資金安全,煙臺銀行在發現持卡人的借記卡存在被他人冒用或涉嫌詐騙等風險時,有權暫時對該賬戶進行止付。

      第二十八條 發卡銀行的義務

      (一)向持卡人提供對煙臺銀行借記卡所承諾的各項服務,提供有關借記卡的使用說明資料,包括章程、使用說明及收費標準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借記卡賬務查詢。

      (三)在法律法規許可、監管部門要求或持卡人授權的情況下使用持卡人信息,對持卡人的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因供電、通訊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持卡人用卡失敗,發卡機構有義務視情況協助持卡人解決問題或提供必要的幫助,但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

    第七章 借記卡的計息和收費

      第二十九條 借記卡賬戶內的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及計算規定計息。

      第三十條 煙臺銀行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制定煙臺銀行借記卡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持卡人可在煙臺銀行營業網點、網上銀行等渠道查詢相關收費價格表。煙臺銀行按照公告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向持卡人收取服務費。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內容支付費用,煙臺銀行可中止提供相應服務。

      第三十一條 本行制定的借記卡收費標準遵守《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屬于政府指導價的項目服務收費,按政府指導價格執行,屬于市場調節價的項目服務收費,按公告價格執行,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發生變更時,或本行經營需要,本行將對收費標準做出相應的調整,并于執行前依法按照規定提前發出公告。若持卡人不愿接受公告內容的,應在公告內容正式實施前向發卡機構提出申請變更或終止相關服務,否則視為同意接受公告的各項內容。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持卡人如違背有關章程條款,發卡機構有權取消持卡人使用借記卡的資格。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煙臺銀行負責制定、解釋、修改,煙臺銀行保留根據國家法律和規定修改本章程的權利,修改后的條款對持卡人具有同等約束力。

      第三十四條 煙臺銀行與持卡人發生爭議,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協調解決。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銀行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及其他有關政策法規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自2016年4月12日生效,原 “XY S 112 B《煙臺銀行煙行借記卡章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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